共计 607 个字符,预计需要花费 2 分钟才能阅读完成。
市政府:
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属国有中二型企业,共有在册职工
702 名,其中下岗职工 641 名,退休职工 256 名。自 1998
年以来由于企业经营出现困难,该厂职工陆续下岗,从 1998 年 3 月开始,第一批下岗职工 186 人,7 月份下岗 178 人,2000 年下岗 148 人,2001 年下岗 119 人。截止到 2001 年 7 月破产时下岗职工共计 631 人,在此期间,一部分下岗职工因为生活困难,找该企业领导要求解决生活困难问题,企业领导班子考虑到这个实际情况,于是,公司董事会和党组织召开联席会议,决定给 75 年以前参加工作,再就业困难的老职工发放每月 130 元的生活费,这项决定得到一致同意,并一直执行到企业破产。
近一年,该企业 75 年以后参加工作的部分下岗职工多次上访,也要求按 75 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对待,补发近几年的生活费,经测算,需要开支 136 万元。根据这一情况,局党委进行了研究,原则上不同意补发。其理由是应尊重原厂子的决定,如果答应其要求可能引起以下不良后果,第一是如果解决所谓欠发的生活费,安置职工的标准将要降低,这样势必引起全部职工的不满,特别是 75 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,反映会更强烈。
第二,其他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没有发过生活费,如果给该企业解决生活费,可能引起连锁反应。
第三,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给予 256 元最低生活保障金,如果企业解决了 130 元的生活费,职工还有可能要求政府按照国家政策发放到位。
妥否,请批示。
年 月 日